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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里为何多了第三更衣室? 法院司法建议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最近多了这个第三更衣室,我给我儿子换衣服就方便很多了。”一位妈妈笑着说。

“这样可太好了,这个更衣室设立的初衷就是便利异性家长看管小孩。水上项目有一定风险,家长和孩子可都要注意。”日前,在瑞安某游泳馆第三更衣室门口,瑞安法院周法官正在进行司法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回访。

游泳馆里为何多了第三更衣室?

 这一切,

要从一起儿童在泳池溺水引发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说起。


2022年7月,陈女士给6岁的儿子小西(化名)报名了瑞安某游泳馆的游泳私教课。上课那天,小西在妈妈、外婆的陪同下来到游泳馆,一行人购买了门票,并签署了《游泳卡购买确认书》。根据游泳馆规定,进入泳池须穿戴泳衣、泳裤、泳帽,小西须在成人一对一的监护下方可入池游泳。由于小西无法进入女更衣室,陈女士遂交代游泳馆工作人员将小西带往男更衣室换衣服,自己去购买泳衣,但未告知教练涂某。

换完衣服后,小西未等到妈妈便独自进入游泳场地,在大泳池中溺水,所幸被旁边泳客及时发现并救起,送往医院急救并住院治疗8天。事故发生时,泳池责任区域内的救生员夏某正在岗,但未能及时发现此次危情,直至旁边泳客将小西拉至岸边才对小西进行施救。


陈女士认为,因为游泳馆更衣室的规定,她才会交代游泳馆工作人员将小西带入男更衣室,而且场馆内救生员一直玩手机,未及时发现溺水的小西,未尽到看护和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遂将游泳馆告上法庭,并追加教练涂某为第三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8979.73元。


瑞安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小西因本次溺水事故受伤的合理损失,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游泳馆方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安全预防作用,相关责任区域的救生员夏某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未能充分落实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没有及时纠正小西的违规游泳行为,再加上更衣室设施不完备,不能满足母子同游更衣需要,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人涂某在游泳馆组织开展私教活动,却未能与其监护人有效接洽、及时关注到学员动向,虽事故发生在教学活动开始之前,仍应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小西的监护人在未与教练涂某接洽好的情况下,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西脱离监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瑞安法院在核定原告合理损失9097.06元的基础上,判决由被告游泳馆承担20%计1819.41元,第三人涂某承担30%计2729.12元,原告的监护人自行承担50%计4548.53元。

判决后,各方均依照判决履行了义务。

案件虽已审结,但随着天气转热,溺水事件将进入高发易发季节,瑞安法院向瑞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发送司法建议,引导完善孩童游泳的配套服务设施,解决“儿童易落单”“亲子监护难”等问题,为孩子提供安全的锻炼环境,助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收到司法建议后,瑞安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高度重视,并于日前向瑞安法院发送反馈函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目前已在公用泳池增设第三更衣室方便异性家长出入泳池;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定期整理泳池边上救护室内的救生器具,对更衣室安保、关键位置救生等人员,开展工作规范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各所属训练单位、体育协会、俱乐部、社会场馆机构等做好安全管理、防溺水等工作。

至此,这起孩童溺水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落下帷幕。但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触角将不断延伸。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纠纷解决需求,人民法院将积极作为、不断探索,以司法建议、分析报告等形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素材来源:瑞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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